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酗酒或受酒精的影响、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或处方药物、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或有毒物质;
(十)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的既往症,但在投保单上告知并经我们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十一)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二)未在医疗机构或我们指定的药店购买的药品;
(十三)被保险人接种预防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的疫苗,进行基因测试以鉴定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的遗传性,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十四)接受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十五)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不符;
(十六)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药品对被保险人所罹患的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有效;
(十七)被保险人用药时长符合慈善赠药申请条件,但因被保险人未提交相关申请或者提交材料不全,导致未通过慈善基金会审核所发生的药品费用;被保险人通过援助审核,但因被保险人的原因未领取援助药品,视为被保险人自愿放弃本合同项下适用的保险权益;
(十八)经审核确定,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对申领药品已经耐药后产生的费用。